法律

济宁再提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济宁3月25日讯(记者王海龙通讯员郭召利王焱)3月25日,记者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济宁市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100元和950元两类,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和1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济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是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