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无效

  郯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时,招聘广告上写明了“工资高、待遇好、工作条件好,招工名额有限”等字样。高某被广告上的承诺所吸引,赶紧和企业招聘人员洽谈起来。高某关心的只是一个月能挣多少钱,对企业其他情况忽略了,企业招聘人员也没有告诉她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签完劳动合同,当高某随招聘人员到了公司才发现,公司位于一个很偏僻的地方,交通非常不方便。接着,她随工作人员去了车间,发现工作条件很是糟糕,并不像招聘广告上说的那么好,她决定不在这家食品公司工作。经理知道后非常生气,说你都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怎么能说走就走呢?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本案中,高某应聘时,招聘人员未将公司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情况告诉高某,也未将相关工作条件告诉她。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告知义务的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公司在招用高某时,没有告知企业有关劳动条件等重要法定事项,构成了欺诈,该公司与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