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收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听证等)

  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系统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含加收的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返还税款;

  3、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4、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5、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申请受理程序

  (一)复议申请提出

  申请人(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加收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外,不服税务机关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该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不服的,应先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分别制作《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

  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法规处提出复议申请;对宝安、龙岗两区所属基层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根据所属关系分别向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提出复议申请;对宝安、龙岗两区稽查分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分别向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提出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审查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种类审查;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是否已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已提供纳税担保,是否在取得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是否在60日内申请复议;

  2、对其它项目审查:申请人是否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申请人有否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复议请求与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3、对抽象行为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制发《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制发《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申请审理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性,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发《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通知书》,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制作《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

  4、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作《停止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决定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应诉准备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按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三)出庭应诉

  参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四)上诉和二审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

  (五)执行与赔偿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履行。

  被撤销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致害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直接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税务机关有责任予以赔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赔偿申请范围

  (一)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二)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对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二、申请税务行政赔偿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三、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税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赔偿申请审查和受理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将收到的《赔偿申请书》登记,并进行审查。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根据《赔偿申请书审查表》,对赔偿申请作相应处理:

  1、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三)赔偿申请审理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按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同意时,赔偿申请审理终止。

  审理完毕,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制作《赔偿决定书》。

  (四)赔偿决定执行

  赔偿决定执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税务执行的一般税务执行程序进行。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后,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的,应制发《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按诉讼程序处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为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