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需要公示什么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常大家都知道,评标结果是需要进行公示的,因为这事关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有关中标金额的公示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可以不公示金额,而且此时也未确定中标人也不存在中标金额的说法。政府采购项目发出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中标金额。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同样没有要求中标金额需要公示。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从政府采购法中可以看出,这里面是需要说明中标金额的,因为成交金额其实就是最后的中标金额。对于这一规定,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还是需要引起注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预中标公示(即投诉期),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