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务章“搞定”劳动关系
被炒鱿鱼
厨师不服讨薪
厨师阿初来自贵港市。2010年8月,他进入柳州市的一家酒楼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阿初每月工资为3200元。工作几个月后,酒楼与阿初解除了劳动关系。据了解,与阿初一同离开的还有其他厨师,原因是老板另请了他人。
阿初认为,酒楼是违法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酒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一倍工资。由于阿初担任厨师负责人,掌握了酒楼发放工资的部分工资表原件,便将它们作为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在几份证据上,有的加盖酒楼的财务专用章,有的加盖酒楼公章,而酒楼的财务专用章,还在对外开具发票时使用。
酒楼方面却否认阿初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并称他们和阿初“从来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阿初也承认,虽然提交的证据中有酒楼公章,但他并不清楚酒楼在何时何地曾使用证据中的公章。
财务印章
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则本项目不登记。当事酒楼属于个体工商户,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其必须办理备案公章,其也否认有备案公章,根据阿初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中所盖公章属酒楼持有、使用。因此,劳动仲裁部门对阿初提交的、有酒楼公章的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
另外,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今年2月1日之前,酒楼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而从2月1日起则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酒楼在庭审中陈述发票上不需要加盖任何印章的说法,与《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相符,不具合理性。劳动仲裁部门对酒楼观点不予采信,采信阿初提交的、有酒楼财务专用章证据的真实性。
经过分析,劳动仲裁部门确认阿初与酒楼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加付阿初2010年9月11日至今年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一倍工资1.28万元。至于阿初认为酒楼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观点,因此要求酒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