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立遗嘱,继承人无需在场

  【案情】

  刘某有两个兄弟刘甲、刘乙和一个妹妹刘丙。刘某的父亲在1980年去世,兄弟刘乙也于1990年去世,留有一个儿子刘丁。

  刘某的父亲母亲有一套单位的房改房,已经办理了房产证。2006年左右,刘某的母亲委托朋友王某为其写了一份遗嘱。当时刘甲和刘丙在场,刘某正在外地。刘某的母亲认为刘某在外地工作而刘乙已经去世了,便在遗嘱中将上述房产分给刘甲和刘丙所有。对此刘甲及刘丙都表示同意。遗嘱写完后,在场的四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某询问:遗嘱的内容和自己的利益相关,但定遗嘱时自己并不在场,是否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评析】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在场或者同意作为遗嘱是否有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刘某是否在现场与遗嘱是否有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接下来要考虑的是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所谓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重点在于,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更不可以是继承人。刘某母亲所立遗嘱不符合《继承法》中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