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后悔,能否恢复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后悔,能否恢复继承权要根据情况确定:
1、遗产处理完之前,还能恢复;
2、遗产处理完之后,不能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2、放弃继承的人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4、放弃继承遗产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5、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6、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权的特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合法财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