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你说我能力差就解聘嗦,证据呢?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休产假归来后,不但劳动关系被公司私自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公司,还在上班3月后被公司解聘,理由为“能力和工作表现不满足公司要求”。事后该案经过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拿不出该经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证据,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

  据介绍,张女士于2006年7月14日到高新区一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10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职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女士自2008年2月17日至6月17日休产假4个月。同年9月25日,该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明“自2008年9月25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的聘雇关系;解聘理由:能力和工作表现不满足公司要求”。

  高新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虽然该科技公司在张女士休产假归来后将其劳动关系转移到了另一家公司,但张女士一直都在该公司上班,与另一家公司没有任何工作隶属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该科技公司的解聘理由主要在于张女士的工作能力、表现,那么公司就应该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但该公司并未举证,所以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最终高新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