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工资,员工何时真正说上话?

  “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日前,扬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我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员工和老板协商定工资”,我市尚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1:部分企业消极对待

  故事:张明(化名)是我市一家外贸企业老板,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他坦言执行起来难度不小。“现在‘五险一金’基数逐年上调,我们本身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产品利润微薄,在这种情况下,再搞工资集体协商,员工漫天要价,我们企业还能生存么?”因此,张明的企业一直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调研:调研组发现,有的地方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少数地区担心执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区域的经济发展,存在着“重资本、轻劳动”倾向。

  部分企业消极对待工资协商,有的企业以生存困难为由,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的外资企业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不是必须执行的法律条款,采取规避态度。有些企业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工资协商,据了解,在电力、通讯、银行等服务型企业有近8万名低收入劳务派遣工成为工资集体协商盲区。

  问题2:部分协商流于形式

  故事:工人小王最近在公司宣传栏内看到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收入和之前没有任何变化。“这个协商结果是怎么出来的?我怎么一点都不知道?关乎我们收入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没人跟我说过一声?”小王告诉记者,这个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完全是领导说了算,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

  调研:调研指出,目前部分工资集体协商“重数量、轻质量,重签约、轻履约”现象客观存在,有的协议是企业主与企业工会“碰头”后的产物,未经职工充分参与或协商结果未向职工公布,有的协商内容仅有原则性条款,有的仅是将示范文本填写空格、双方盖章,应付考核。

  同时,一线职工的收入仍然偏低。市区部分企业生产一线工人、辅助生产工人的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少数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随意单方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增长部分大多来源于加班加点。

  问题3:缺乏完善机制

  故事:“工会?我们是私营企业,要什么工会!”我市一家私营企业主王老板如是看待在自己的企业建立工会。王老板认为,工会那是国有企业才有的东西,“私营企业是老板说了算,要什么工会?”他也坦言,建立工会,会对自己的权威产生影响。

  调研:调研发现,我市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三方机制覆盖不全面,除江都、高邮、宝应外,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还未建立企业家协会或企业家联合会。

  同时,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没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也不够健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基础。

  问题4:缺乏强制性法律

  故事:工人小张最近因为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他准备联合企业工友一起向老板交涉,然而,查询后才发现竟然没有强制性法律。这让他们很犯难。“没有强制性法律,让我们职工怎么维权?”

  调研:调研发现,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法规不完善且缺乏刚性。支撑工资协商的法规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而且都是原则性要求和措词为“可以”的选择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现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对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为的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均属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法规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缺乏刚性监督,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