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