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依《工伤保险条例》合法维权

  说起工伤保险,劳动者或许会认为这与自己无关,用人单位则认为只要管理严格不会发生工伤。其实,这都是一种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第一反应是单位应当给自己上工伤险,方便治疗和维持基本生活;单位则是后悔不已,上个工伤险没有多少钱,现在却要支付各种补助几十万元了。

  因此,工伤保险不仅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关乎着企业的效益和经营风险。本文通过工伤保险最常见的几个案例进行了解说,看看我们身边是否有这样的侵权行为?

  缴纳工伤保险具有强制属性

  2009年6月,陈某到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入职后公司给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限是一年。但是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9月,他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部门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保险公司给付其母亲金某保险金30万元。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而金某再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没道理。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