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聘用退休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无效

  沈某原是蒙阴县某公司高级技师,2010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感觉身体健康,2011年2月,沈某应聘到另一公司从事技术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2012年2月,由于公司减员增效,合并科室,取消了沈某所在的部门。公司向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沈某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沈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聘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委作出了此案不属受理范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