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