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生育待遇

  日前,沂水县某企业男职工姚某携带配偶住院生育费用等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生育补助金未果。该职工再三强调配偶虽然没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自己已经缴费1年以上了,希望领取生育补助金。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其配偶有工作单位,所以不能领取生育补助金。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第15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姚某的配偶2009年在一乡镇企业参加工作,2011年8月生育一胎,由于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生育保险和缴费,所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尽管在她分娩前丈夫姚某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了,但又因为其配偶有工作单位,所以姚某也不能享受生育补助金。

  那么他们的问题怎么解决呢?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