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
一些规模较小的家政公司为节省开支、逃避责任,一般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加之对家政服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家政市场的混乱成为必然。为此,条例规定,家庭服务经营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护家政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家庭服务经营者应与家庭服务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订立合同时应说明家庭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
目前,有些家政公司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私自接活的行为,采取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收取抵押金等方式。对此,条例明确要求,家庭服务经营者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收取抵押金。不得强令家庭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或危害家庭服务人员人身安全。
条例还规定了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的经营行为、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的情形、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等内容,并明确了家庭服务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条例的出台,规范了自治区家庭服务经营行为,对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双休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等缺乏劳动保障的现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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