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章与樊某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军。
上诉人王某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章支付给被上诉人樊某军退股款9000元。付款时间: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上诉人王某章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被上诉人樊某军有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尚欠退股款(按一审判决计算款项减去已付退股款)。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未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王某章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某武
审判员孙某庆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