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不可随意设定试用期

  问: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800元。王某上班5个月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公司按每月1300元支付其5个月工资;王某则认为试用期太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给劳动者随意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王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所以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王某工作5个月后离职,公司应当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其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限3个月的工资,即公司应当补发王某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的差额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