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维权别因认识模糊进误区

  误区1:只要维权法院就会受理

  1997年起,从山东到新疆务工的王强一直在乌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14年,王强年满60岁,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他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干了十几年,什么也没有!”王强起诉建筑公司称,该公司没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审理后,以王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王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说,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姚国文补充说,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也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误区2:个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2010年6月,徐擎在一家药店上班。“药店内有3人,老板没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徐擎因怀孕提出辞职,她在离职申请表上填写的离职理由是“个人原因”。2015年3月,徐擎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药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药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受理后,驳回了徐擎的诉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席仲裁员马红俊说,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误区3:女职工“三期”禁止解雇

  张欢是乌市一家连锁超市员工,2013年怀孕后,她多次违反超市工作制度,在上班期间睡觉,之后随意缺勤,超市以张欢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张欢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超市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欢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欢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姚国文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上述案例中,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误区4: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赵立是新疆布尔津县一家旅游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因发生事故受伤,回到乌鲁木齐治疗休养,旅游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和医疗费。

  2014年7月,赵立和公司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万余元。因未经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赵立的起诉。

  “认定工伤是前置程序。”马红俊说,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1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期受理了,经审理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上述的工伤待遇和养老保险争议,依旧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提醒,维权一定要绕开误区,如果进入误区,要维权的劳动者会遇到很多麻烦,可能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