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职得交齐3年培训费?,律师:与劳动合同抵触

  李某是高中毕业生,在某酒店工作,并与酒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李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订一事向酒店提出了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李某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5000元才给办手续。”

  李某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17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李某与酒店签订二年劳动合同虽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酒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5000元。在此之后,李某又多次与酒店交涉未果。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某合资酒店退还李某5000元培训费。信报律师团李律师表示,《酒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酒店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酒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17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酒店以此为由要求李某与酒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50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酒店员工须知》第17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李某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