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政府出新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须补全额养老保险
东北网7月9日电日前,市政府出台《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后,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作出了具体安排。
欠缴养老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前要全额补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统筹范围,可根据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根据哈劳社发【2005】44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委托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有关费用可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哈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经济补偿金
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
《意见》规定,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记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年限。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未参加医保大集体
改制前应为职工办医保
《意见》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文件执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应按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再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应在改制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