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期,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刘某某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某实业有限公司《厂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刘某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简历表,该表下方有如下内容:“注:……2、本人已经查阅公司最新厂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执行文件,并承诺严格遵守”。刘某某在该简历表上签名及按捺手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约定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至员工离厂的约定无效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期限的。如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第二种是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时间,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对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不明的情况,因“员工离厂”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也不明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如希望通过简便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来降低其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厂规中添加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