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十足的加班费难以保障职工的利益
春节期间上班,加班工资怎么算?3倍?2倍?虽然很多人都有一个计算加班工资的模糊概念,但究竟是该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全部工资标准计算并不是非常清楚。(《成都日报》2月2日)
近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之类的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加班三倍工资”都是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的抢眼新闻,其中,还包括详尽的计算方法。可以说,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法律知识宣传,劳动主管部门宣传工作已做到家了,公众不但了解的很明白,而且还有点“疲劳”了。
然而,笔者觉得,尽管绝大部分劳动者对加班费规定了然于胸,但在现实实践中,企业执行加班费不是不兑现,就是给职工发放象征性意义上加班工资。对此,有企业员工形象地称加班费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对于众多劳动者而言,根本没有实质性意义。
至于国家硬性规定的加班费为何遭到企业的无情消解,究其原因,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执行不严,处罚不力。虽然对于企业不履行加班费,法律上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总是听到劳动保障部门拿“没有接到举报”来搪塞,鲜见其动真格;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加班费制度规定模糊,弹性十足,也给企业执行加班费制度,带来了可钻的空子。
譬如,企业员工的3倍加班费,是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全额工资标准来发放。倘若以一个最为普通的企业工人来说,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二者加班费差额至少在2倍以上。而实际上,这两种计算方法,都合乎现行法律。
因为,《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意味着,倘若双方在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明确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自己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只要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想见的是,弹性十足的加班费规定,不仅造成了企业执行过程中的就低不就高,屡屡出现混乱局面,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执行加班费方面,除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法外,重点要对充满弹性的加班费进行合理修正,笔者建议,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涉及到加班费的条规,进行修改补充。比如,3倍加班费执行标准,要么统一按基本工资计算,要么按全额工资标准发放。惟有加班费制度由多选题型,变成一个选项的刚性题型,才能保障企业员工既没有怨言,又能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