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遗嘱应该怎么写

  1、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3、遗嘱继承有如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

  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证一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2、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