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拆怎么收集证据

  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

  (一)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

  (二)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

  (三)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三)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四)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