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城市建设活动的开展,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引起大量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许多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主要问题如下:
(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一是程序不透明。原《拆迁条例》缺乏对被拆迁人事前参与决策的程序。新《征收条例》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该程序听证范围过窄,听证程序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二是审批程序滞后。在实际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拆迁工作先于审批程序,即某些地方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开始签订拆迁协议,甚至着手实施拆迁活动,然而相关项目审批文件,或是土地使用权文件尚未取得。
(二)房屋补偿标准不合理
一是补偿依据不统一。《征收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对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了设定,有众多规范性文件,不利于保障法律实施。二是补偿范围过窄。目前,我国拆迁补偿大部分着眼于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土地的使用价值未被合理地考虑在内。另外,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也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补偿,而对于一些无形损失不予补偿。三是补偿价格评估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和操作性。新《征收条例》虽然对补偿听证程序、评估程序进行了规定,但于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度较大。此外,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一般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很难保证其中立性和公平性,合理性难以保证。
(三)“司法强拆”负面作用较大
新《征收条例》将行政拆迁变为司法强拆,相对过去是一种巨大进步,但其适用的前提是被拆迁人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而地方政府往往是刚刚作出补偿决定,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最终强拆权间接又回归了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