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房屋征收的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随着2011年新《征收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城市拆迁与征收行为会越来越规范,只要相关部门、被拆迁人、开发商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能真正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与关系的统一,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城市繁荣发展。根据我国国情可从以下方面完善:
(一)规范征收程序
一是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内容广泛的价值体。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为需要。新《征收条例》第八条,首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的弹性很大,并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二是强制信息公开与听证程序。要立法明确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立法将任意听证为必要听证,使听证成为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要立法保障拆迁征收的具体听证程序,真正使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重大的作用。三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政府在突出其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工作的有效监督,特别是对补偿过程的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规范征收补偿
一是要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即将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使用方式、土地区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以及间接损失等,纳入征收补偿金范围。二是要统一征收补偿金标准或对等置换标准。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应严格依照市场价格进行科学评估,杜绝“同地不同价”现象;对于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应考虑房屋位置、周边与居住的舒适度等因素。
(三)规范“强制拆迁”,推行“裁执分离”模式
“裁执分离”模式,是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决书,并由申请人即人民政府具体执行的模式;反之,予以驳回。具体程序包括:一是司法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裁定。二是强制执行,人民政府收到强制执行裁定后,按照《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但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