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矛盾成因:财富创造后的利益分配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镇化进程的必经之路,是发展地方经济需要正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过程。拆迁往往涉及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对此都有极大的热情;而分配并不直接关系社会财富的增加,仅是交易剩余在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会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高于交易收益时,交易就无法进行。当前,我国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在拆迁过程中往往通过忽视私有产权的法律地位,弱化私有权人的谈判能力,甚至直接在制度安排上倾向于将土地资源配置给经济效率较高的开发商,节约了大量的交易费用,并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而如果充分赋予私有权人谈判能力,将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阻碍自愿交易,市场机制将失灵。可见,抛开公平方面的考量,中国的经济建设奇迹确实实现了产权的效率利用,同时以剥夺部分产权人交易权利和谈判能力的方式,回避了整合分散的私有产权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因此,实现资源的效率性利用并不难,这可以通过自愿交易完成,难在资源流转配置过程中所要应付的交易费用,这也是科斯定理所要表达的意思。正是由于当前的拆迁以非市场手段实现了比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更多的土地交易,最终取得了由交易费用和因潜在的交易剩余实现所构成的经济红利——拆迁红利。表面上看这也符合波斯纳定理的意思:“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在拆迁激发的社会矛盾中,土地开发通常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相信拆迁户们也希望以此来改善居住环境。但拆迁户往往在协过程中发现自己缺乏谈判能力,无法享受到预期的拆迁红利,那么就只有成为钉子户来为自己的谈判增加砝码了。当前社会财富创造越快,矛盾越深,就是因为分配环节出了问题,应当从寻找降低分配成本的法律制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