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何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对该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就自己受到的补偿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一)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二)必须依法批准;

  (三)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

  (四)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