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包括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层面。

  1、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所以,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第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第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第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反垄断执法机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如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地区封锁的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以及部分反垄断的执法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职责,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的机构,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我国反垄断法维持现有多部门、多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之下,可以使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合作、相互配合,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