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纠纷属于什么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理顺了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然而,补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争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条例没有写明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些争议,有的地方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现在面临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从理论上加以澄清,实践中加以明确,这是非常必要的。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