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符合过继
过继孩子时,一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此外,被收养人还需局别的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一)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二)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