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样收养弃婴和孤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弃婴,如是在路边捡到的,须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提交各种证明文件和收养申请书。证明文件包括:户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家庭成员、健康)的证明,以及有无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和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订立书面协议,并到该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