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拆迁公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理拆迁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拆迁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拆迁的形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