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收养:

  (一)年满30周岁。这是收养人的年龄条件,指年龄须为30周岁以.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需年满30周岁、一方不满30周岁,不能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亦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的指收养人须无儿无女。女儿出嫁,不属于无子女。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亦不同无子女。离婚后子女归另一方直接抚养,也不属于无子女、收养法规定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出发的;若有子女者还可收养子女,无疑是对计划生育的冲击。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虐待、遗弃、强奸、流氓等犯罪前科,并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应当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疾病,如收养人患有艾滋病,则不能收养。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非直系血亲、第二代旁系血亲。例如,外祖父母不能将外孙子女收为养子女,兄姐不能将弟妹收为养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为了使领养小孩的过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在办理领养手续之前应该事先把所需的材料准备好,以下是需要携带的一些材料:

  领养人的申请书

  领养人需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领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领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领养人应提供的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领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准备好上述证明材料后,就可以递交给领养登记机关了。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