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我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