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收养人为男性的与被收养人为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7、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