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必须办理拆迁房屋证据保全,除必须依照办理一般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规定外,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2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对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物品的所有人承担,提存期间,该物品的财产收益归物品的所有人所有,风险责任亦由该物品的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