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流程
(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二)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三)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四)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五)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六)拆迁公告;
(七)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八)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九)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十)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十一)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二)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十三)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十四)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十五)工程决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百八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