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国《公证法》规定,申办收养公证,应由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

  (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