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要求
收养残疾儿童有以下要求:
1、无子嗣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无特殊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收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征得孩子本人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