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养母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

  【案情】

  金女士夫妇婚后没有生育,领养了一个小男孩,取名章某,并将其抚养成人。若干年前,章某结婚成家自立门户,金女士和丈夫老章先后退休,之后老章不幸病故。此时的金女士多想章某能够尽些儿子的孝心,经常给她一些关心照顾,不料章某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满足她的愿望。尤其是一次金女士患病住院,整整半个月内章某仅仅去探望了一次,金女士为此既伤心又气愤。出院后,她对章某说:你如今想要遗弃我了,好吧,我们就彻底“拗断”。几天后,金女士一纸诉状递进法院,要求与章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他支付十余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章某同意解除养母子关系,但却不承认自己有遗弃金女士的行为。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金女士与章某的养母子关系。鉴于金女士要求章某支付十余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章某仅同意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以感激金的养育之恩,法院判决章某给予金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后一方上诉,市二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第一,我国“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收养关系一旦解除以后,双方的身份关系有什么变化?显而易见的是原先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而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