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起诉请求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载体,具有证据的效力,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定作为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案例:2010年5月7日,甲某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5月8日,甲某与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甲某以个人未婚名义登记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2012年4月,甲某瞒着乙某与朋友丙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在本市某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2012年6月,丙某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2012年7月,甲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乙某,要求离婚,乙某此时方知,房屋已被甲某公证赠与了丙某,乙某认为房屋也有其份额,甲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公证处不应进行公证。后乙某以赠与公证侵犯其共有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公证处,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呢?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乙某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不属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因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权既不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国家证明权,公证法没有规定这种国家证明权可以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书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法院依法不受理撤销公证书的请求,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已无路可走,如果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第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指出公证书的错误,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后,若仍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公证处赔偿,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第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书的内容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本案中乙某认为公证书的内容确有错误,可以直接起诉甲某和丙某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法院也会依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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