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公司董秘有权吗

  公司法董秘的规定是公司法12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是设立董事会秘书的,而且董事会秘书所负责的具体的职权是关于文件方面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的资料的相关管理等,这样来说,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秘书也是非常重要的职能。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秘书,他们的差别很大。

  (一)在公司中的地位不一样。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直接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是在《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很多文件里规定的。而像董事长秘书等都是董事长等高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聘用的。

  (二)工作职责和内容不一样。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信息披露;协调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策划公司资本运作与企业直接融资;联系股东、券商、媒体等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内部工作等等。而一般的秘书是听从领导的安排。

  (三)服务的对象不一样。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公司相关利益人,从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一般秘书基本是一对一的服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民主决策,法定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明确限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公司改制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