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般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般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的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可以交易。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