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五)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六)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七)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九)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十)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相关内容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