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安置房怎么办理房产证呢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

  1、申请权籍调查。通常中心人员会在1个星期内联系,去房产所在位置进行权调并进行测绘。

  2、开免税证明。一般来说,只需带身份证以及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开免税证明。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房产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资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7、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