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的管辖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