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由哪个公证机构办理
强制执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四、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等。
三、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2、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包括授权申办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内容,或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4、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应当明确。当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5、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