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一)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二)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三)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四)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这样,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