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分类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1、运动性;
2、增值性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一)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馈赠或者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馈赠或者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